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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为智慧养老机构项目提供一次性20万补贴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中匠福适老家具 点击:

6月29日,《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明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获贷款贴息补助,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获贷款贴息补助


《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区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城乡“三级中心”可获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将获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同时,对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达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办法》还指出,将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其中,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关于《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文件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合肥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合政办〔2018〕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初,市民政局围绕办法制定,深入社区展开调研,并形成初步方案。2020年5月中旬,市民政局去函市财政局,就《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经充分沟通形成草案。6月12日,《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通过2020年第12次局党组会审议。


三、本《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目标具体,政策约束性强。《办法》从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智慧养老创新发展等四个方面确定了具体、清晰的目标要求,政策约束性强,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实现省定目标任务。


(二)有章可循,政策衔接统一。《办法》中涉及的城乡三级中心、社会办养老机构与智慧养老建设项目等补助补贴和老年人福利制度,表述与现行各项管理办法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


(三)总结经验,推广有益做法。《办法》中对城乡三级中心、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要求,是我市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发放中全面采取“第三方评估”这一做法的经验总结。实施评估有利于加强对项目的精确审计,有利于加强对项目运营的常态化监管。


(四)职责明确,促进工作落实。《办法》明确了市、县(区)民政与财政部门各自责任,同时也建立了协作机制,有利于各自按照任务要求,抓好各自工作落实。同时,也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促进工作协调推进。


四、主要内容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至少打造1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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