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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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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老龄函〔202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根据《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制定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创建指导和评估验收使用。各地可据此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操作手册或指南,推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 1.图片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

(城镇社区)

     2.图片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

(农村社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其中关于适老化改造方面的评分细则包含3则:
1、老年人住房实施适老化改造
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等方式,对社区老年人家庭实施住房适老化改造,对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和维修,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老年人家庭住房适老化改造应改尽改,得满分;
2、住宅无障碍建设
老旧小区或新建小区对住宅公共部分的坡道、楼梯、扶手等进行无障碍改造或建设。坡道、楼梯、扶手应改尽改、应建尽建,得满分;
3、养老服务设施配备老年用品
社区内或就近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备或线上提供老年用品,如手杖、轮椅/助行器、防走失手环/胸卡等,并向老年人提供租赁、借用等服务。配备或线上提供1种及以上老年用品,得满分。
来源: 老龄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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